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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文:贵州燃气: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燃转债”付息公告

2022-12-20 18: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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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2-086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燃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贵燃转债”)将于 2022年 12 月 27 日开始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行。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司债券发行首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12 月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0.17 元/股,最新转价格为人民币 7.18 元/股。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1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30%(含税),即每张面值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贵燃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兑息发放日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 166-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 298 号  联系电话:0851-86771204  传真:0851-86771204  联系人:杨梅  (二)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联系电话:0871-63577938  传真:0871-63579825  保荐代表人:薛伟、楼雅青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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